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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2007年以来,按照《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活动的通知》(济教基字[2006]17号)精神,全市中小学校深入开展了“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创建活动,加快了我市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步伐,提高了实验教学水平。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创建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评估验收标准
    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活动的通知》(济教基字[2006]17号)文件要求,按照《济宁市中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济宁市小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进行评估。
    二、规范评估验收程序
    2009年,全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验收分3个阶段进行。
   
(一)县市区自查自评。要严格按照市《评估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济宁市2009年中学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自评表》(见附件1)、《济宁市2009年小学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自评表》(见附件2)。自查自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对照标准,查缺补漏,准确计分,做到无缺项、漏项。自查自评工作务于2009930日前完成,并将自评材料汇总后报市教学仪器供应站。
    (二)市评估验收。市教育局抽调有关专家成立评估验收组,先听取县市区情况简要汇报,后赴受查学校,通过查阅档案、座谈访问、听课等形式进行实地查验,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反馈评估验收初步意见,不当场公布结果。
    (三)反馈评估结果。市里将评估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反馈给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学校,并通过济宁教育网、济宁教育装备网进行公示。
    三、评估验收时间
    11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这次评估验收要与正在实施的全市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相结合。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力做好迎验准备。
    (二)明确目标,严格标准。评估不是目的,重在“以验促建、以验促配、以验促学”。各县市区、各有关学校要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实验室建设步伐,提高仪器配备水平,强化实验室管理,努力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健全制度,落实奖惩。建立健全评估结果公示、整改、通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实验室设备、仪器橱没有更新的学校,一律不能参加创建活动。评估结束后,市教育局将对合格学校进行通报,并授予“济宁市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荣誉称号。

附件:1、济宁市2009年中学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自评表

2、济宁市2009年小学创建“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自评表

   

济宁市教育局

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