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教育局日常工作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优质高效地服务基层学校和社会,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建设文明和谐机关,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工作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总的要求是:按时作息,衣着整洁,讲究卫生,精神饱满;礼貌用语,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文明办公;认真学习,善于思考,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反腐倡廉,爱护公物,节约水电,防火防盗。本工作制度包括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科务会议制度、卫生制度、学习制度、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督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具体如下:
一、作息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不串岗。
2、积极参加学习、会议、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做到按时参加、关闭通讯工具、不做与活动主题无关的事,精力集中。
3、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期间接待来访、接打电话时不闲谈聊天,不将孩子带到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不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日中午没有特殊情况不参加宴请,更不得饮酒,以免影响下午正常工作和损害机关形象。
二、请销假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因公、因私外出,都要履行请销假手续。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须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同意,超过2天的须写出书面原因;科室副职请假1天须经正职同意,超过1天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科室一般人员请假,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超过2天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法定节假日休假执行国务院通知,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天数执行相关规定。
2、休病假要凭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超过1个月由科室负责人向人事科备案,超过2个月的,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请假期满,必须向原批准人销假,不按时销假视为旷工,科室负责人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经劝解逾3个月不归旷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确需续假时,应提前按原请假手续办理。
3、科室负责人、局领导外出,除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应向办公室说明外出时间及联系方法。没有特殊情况,科室主要负责人以上干部要保持全天24小时通信畅通。
三、请示报告制度
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下级要服从上级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购买办公用品、接受咨询、打印文件、处理事务、外出参观考察、下基层检查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工作,要做到事先按隶属关系向上级请示,严禁不经请示自作主张。
2、对局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局领导交办的工作,坚决贯彻执行,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也要适时向上级报告,以利于领导准确把握全局。
3、对机关工作和事业发展的意见,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找有关局领导、科室负责人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思路,以利于领导科学决策,提高工作质量,维护机关良好形象。
四、科务会议制度
1、各科室站馆中心要坚持每周召开1次科务会议。
2、科务会议主要总结上周工作,研究、布置本周和下步工作任务,学习有关文件、讲话精神和有关业务知识,讨论有关业务工作。
3、科务会议要指定专门人员做好记录,作为科室重要工作档案保存。
五、卫生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要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得体、姿态优雅、举止大方,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特别是不得浓妆艳抹、染烫奇异发型,不得穿奇装异服和拖鞋、背心、短裤等太小、露、透服装。
2、各科室站馆中心都要建立卫生值日表、落实卫生责任制,每天清扫室内和公共区域卫生,保持窗明几净,物件、文稿置放整齐有序。保证各种标识、标牌内容正确、规范、醒目,做好公共卫生区域内财物管理维护工作。在重大节日和活动前要组织卫生大扫除。
3、维护办公楼的整洁卫生,不乱扔、乱堆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倒污水杂物,使用卫生间后应及时冲洗,不向水池、便池倾倒纸张垃圾等。
六、学习制度
1、建立学习日,坚持每周五下午科室组织集中学习,并与党委组织的党员支部专题学习活动结合起来。特殊情况随时组织。
2、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制定年工作计划时要将组织学习、科务会议作为重要工作安排,规划出具体学习内容和方法,保证学习时间,保证参加人数,要求每个人都建立读书学习笔记。特别要提倡在工作八小时以外挤时间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管理知识,养成良好的读书学习习惯,提高理论水平和行政能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3、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采取自学、集中学习,讨论、交流、演讲等多种方式学习研讨,结合实践,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的体会文章。
七、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1、各科室站馆中心购买所有办公设备和用品,必须请示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必要时通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视情况由结算中心或有关部门联系政府采购、集中定点采购,不得自行其事。
2、无论购买还是受捐赠、调集等取得的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记录使用情况;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年限1年以下的物品和一次性低值易耗品,要建立采购、领用登记档案。
3、各科室站馆中心办公物品的领取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事先在“物品领取单”上注明名称、数量、用途,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领取,要节约、爱惜使用。工作岗位在本局调整时,应先将物品交接,凭交接单由局领导视工作需要对办公用品进行调整;调离本局或离退休时,凭科室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盖章的物品交接单到人事科办理手续,不得将办公用品调换、转让、带走。资产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查物品帐目、使用情况,及时维修可利用的物品,收回闲置和多余物品,统一调配使用。
八、值班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参加节假公休日和防汛防震等值班工作,按照局办公室排定的日期,按时到岗,学好有关值班工作规定,认真巡逻,防火防盗防破坏,做好事件处置、值班记录、交接工作,维护机关和家属院的安全稳定。
2、值班期间对来人、来电咨询,要热情、耐心解答,不能当时答复或无权答复的可记清事情、对方联系方式,请示、调查后尽快答复,或直接转有关人员答复。
3、值班期间对重要事项、重大事故、突发事件,要记清报告人单位、姓名、职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后果、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现场负责人、指挥地点、联系电话、接报时间,迅速向局领导报告并根据局领导意见协调处理。对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事情结束或告一段落后,及时写出情况报送局领导,处理完毕后将有关材料存档。汛期要及时调度天气、雨情、汛情等情况并及时报局领导。
九、督查制度
1、重要文件、通知规定、上级组织和局领导批示交办的要落实的事项,局有关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等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工、督办、协调、综合、反馈。
2、凡督办查办的事项,经局领导审核,按照职责分工,由局有关科室承办。各承办科室接到任务后,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及时作出答复,在办理时限内将结果反馈给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或直接报有关部门后到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要及时将督查结果向局领导汇报。
3、反馈要实事求是,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科室重新办理。对需要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主办科室要在汇总完各有关意见后予以全面反馈。
十、述职述廉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负有审批、鉴定和管理人财物等责任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警自励自醒,在局党委领导下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述廉。
2、述廉与每年的年度考核述职同时进行。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及党委决定情况,开展廉政教育、遵守内部监督约束制度、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反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情况。
3、全体工作人员要本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各项廉政规定的落实,实事求是地进行述职述廉,自觉接受同事和群众监督,认真对待评议。必要时可开展廉政谈话,沟通交流思想,交换转达意见,提醒有关事项。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反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言行不规范、不文明;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扯皮,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政务运行、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中越权行事或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和给教育局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将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纪的言行和违法犯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责任追究时,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科室、个人、科室负责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经济赔偿等处罚;对受追究者的分管领导也相应进行责任追究。
3、对局机关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部门根据有关反映、批示、指示予以落实后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并落实。
以上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分管局长领导下,由各党支部书记、各科室站馆中心负责人和局办公室定期检查记录,作为评先树优、晋级晋职和其他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临沂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设文明和谐机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立场坚定,依法行政,令行禁止,恪尽职守,廉洁从政,端正行风,保守机密,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仪表整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勤政为民意识,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传播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三)传播有害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言论;
(四)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其他政治言行。
第四条 令行禁止。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畅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委、政府和局党委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五条 恪尽职守。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认真履行职责,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员不使用礼貌用语,态度冷淡、生硬、蛮横、敷衍塞责;
(二)对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三)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四)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懒散,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对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处理不及时;
(八)对需要到有关部门协调的事项不积极主动;
(九)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
第六条 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贿或介绍贿赂;
(二)索贿或受贿;
(三)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让下属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亲属、子女上学、牟利或谋取私利;
(六)到基层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
(七)由下属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
(八)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九)执行公务时,接受超标准接待,就餐时饮酒影响工作和机关形象;
(十)借开会之机,用公款旅游;
(十一)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按摩等高消费的娱乐及健身活动;
(十二)无偿占用本单位、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财物;
(十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十四)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
(十五)公款私存;
(十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十七)擅自超规定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十八)擅自向基层学校师生推销教辅资料,增加家长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
(十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端正作风。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断专行;
(二)对关系亲密者护短、迁就、包庇;
(三)怂恿、暗示关系亲密者说假话;
(四)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五)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六)在接受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提供伪证;
(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八)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
(九)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十)弄虚作假,破坏团结等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保守秘密。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二)泄露不宜公开的领导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三)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四)向他人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五)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品带离办公场所;
(六)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作品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八)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九)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礼貌,品行端正,着装整洁、姿态优雅,举止大方,每天清扫室内卫生,保持窗明几净,物件、文稿置放整齐有序,各种标识、标牌内容正确、规范、醒目,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讲公共卫生,乱扔、乱堆杂物,随地吐痰,从窗口倒污水杂物,使用卫生间不及时冲洗;
(二)不节约用水电,不注意防火防盗,不随用随关水龙头,不人走灯熄,下班不关门窗、空调、微机等;
(三)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四)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漠视不管或临危退缩;
(五)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六)观看、收藏和传播黄色书刊及影像;
(七)在社会生活中侵犯他人利益;
第十条 弘扬家庭美德。工作人员必须尊老爱幼,生活严谨,认真执行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四)乱搞不正当男女关系;
(五)损害家庭和睦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仪表整洁。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讲究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男性留长发、穿背心、短裤、拖鞋;
(二)女士浓妆艳抹,染烫奇异发型,着奇装异服,穿超小、太透、太露服装;
(三)语言粗俗,讲脏话;
(四)举止不端,粗野傲慢;
(五)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工作人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认真执行各项学习规定和制度,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及履行公务必需的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故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二)不接受培训、考试或考核;
(三)不接受党委及领导的正确批评或诫勉。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