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筹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章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负责对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导,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评估。
4.负责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导调研和专项督导。
5.负责向省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教育督导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7.统一协调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各类检查、评估工作。
8.提供有关上述职能的社会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31-81916541